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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本才、谢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本才,谢明峰,任建国,黄宝庆,苏怀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商初字第409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企业机构代码:66353449-2。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润年,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职员。被告:刘本才,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谢明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任建国,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黄宝庆,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怀存,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徐兴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本才、谢明峰、任建国、黄宝庆、苏怀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本才涉嫌诈骗已由沂南县公安局立案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恩厂审 判 员  于德春人民陪审员  丰绍勋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