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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义与被告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义,郝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白文义,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瑞(又名郝治雄),男,35岁,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义与被告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白文义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文义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常勇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