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义与被告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义,郝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白文义,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延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瑞(又名郝治雄),男,35岁,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义与被告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白文义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文义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常勇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丁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