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执民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谭永昌与陈连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昌,陈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谭永昌,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连生,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永昌与被执行人陈连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连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永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0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