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程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233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左某,农民。原告程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我与左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婚生长子程永富,次子程超。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对待家庭事务的处理意见不一,导致婚后吵闹不断。次子的出生也未给家庭及夫妻感情带来任何改善。我考虑到次子尚小,本着家庭和睦的想法,多次和其沟通劝说,却无任何收效。2006年4月5日,双方仅为一点琐事发生吵闹,左某竟抛家抛子,离家至今未归。我经多方查找,无任何音讯,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判决与左某离婚,婚生子程永富、程超均由我抚养。被告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程某与左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程永富,2001年2月5日出生,次子程超,2004年12月10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6年春,双方再次争吵后,左某离家外出不归,经程某多方查找,杳无音讯。2012年3月,程某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与左某离婚并抚养二子。因左某下落不明,2012年4月20日,我院依法在《安徽法制报》向左某公告送达程某的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程某与左某的结婚证,肥东县元疃镇马皇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载卷证明。本院认为,程某与左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产生争执。2006年春,双方再次争吵后,左某竟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程某主张离婚并抚养二子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左某离婚。二、婚生子程永富、程超由原告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梁越琪代理审判员 干思尧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中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