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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温某某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吴小彦,原告之母。被告温某某。法定代理人杨烈梅,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温某某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之定代理人吴小彦在本院2012年8月6日上午问询中,曾二次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尚自退庭,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