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温某某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32号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吴小彦,原告之母。被告温某某。法定代理人杨烈梅,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温某某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之定代理人吴小彦在本院2012年8月6日上午问询中,曾二次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尚自退庭,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