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退休工人,住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滕彩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农民,住潼南县。上诉人滕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潼法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滕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滕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其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吴长渝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