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沧民终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连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连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娜,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上诉人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1)任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尤凌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