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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甘民三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3-11-12

案件名称

龙腾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5.0pt;mso-font-kerning:1.0pt”>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5.0pt;mso-font-kerning:1.0pt”>民事判决书font-family:仿宋_GB2312”>(2012)甘民三终字第55号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龙腾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法定代表人:杜锐。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恒斌。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被告王荣。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杜锐。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原审被告杜国强。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委托代理人杜锐。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龙腾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锐,周恒斌的委托代理人朱金兆,王荣、杜国强的委托代理人杜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杜国强代表龙腾公司名下洪源食府重庆过江龙火锅店与周恒斌口头约定,由周恒斌自2010年10月12日至2011年1月4日期间给龙腾公司名下洪源食府重庆过江龙火锅店进行装修。周恒斌实施完大部分装修工程后,于2011年7月4日向被告王荣在索要剩余劳务费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7月6日,被告王荣代表被告龙腾公司名下洪源食府重庆过江龙火锅店与周恒斌在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明确本案中的主要证言内容有:双方算好的剩余工程款为23500元,周恒斌同意过江龙火锅店屋顶消防设施(烟感器、报警器、喇叭等设施)由王荣委托大唐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装修,所用人工费从周恒斌的工程款内扣除,房屋防水工程费用1172.64元从周恒斌的工程款内扣除,剩余未完成工程和不合格工程由周恒斌在4天内完工等。2011年7月10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做出嘉公镜(朝)调字[2011]第103号现场治安调解书,内容为“1、周恒斌一次性赔偿7月4日下午其朋友在洪源食府内损坏茶杯及吃饭所欠费用377元;2、周恒斌负责除董某某到医院检查费用外一次性支付董某某误工费160元;3、王荣等人一次性赔偿周恒斌、唐某某两人医疗及其他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00元;4、双方当事人不再就讨要工钱所造成的损失(工程款问题不包括在内)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5、经过前期协商,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周恒斌已经按照王荣的要求将店内供电、通风工程剩余工程干完,防水问题也同意王荣通过扣钱解决,现仅剩消防工程的问题,由于双方就此事分歧较大,建议王荣与周恒斌就消防工程的事情自行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由双方当事人到相关司法机构解决,但不得就此事再产生其他治安事件。”后双方因消防工程协商未果,诉至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恒斌于2011年8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过江龙火锅店屋顶消防设施(烟感器、报警器、喇叭等设施)的安装及人工费予以评估,一审法院委托甘肃世纪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人工费1075.15元,产生鉴定费3000元。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杜国强代表被告龙腾公司与原告周恒斌口头约定装修龙腾公司名下洪源食府重庆过江龙火锅店,原告和被告龙腾公司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周恒斌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被告龙腾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龙腾公司应当给付原告周恒斌相应的报酬。由于被告王荣代表被告龙腾公司与原告周恒斌在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就劳务报酬问题已进行调解,其行为代表被告龙腾公司。故原告周恒斌要求被告杜国强、王荣承担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要求被告龙腾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周恒斌与被告龙腾公司对消防工程的履行矛盾较大,原告周恒斌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周恒斌要求评估后扣除相应劳务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后支付劳务费的观点,不予采纳。由于原告周恒斌未完全履行合同,故其要求被告龙腾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逾期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对消防工程安装人工费约定不明,致使通过评估机构进行了鉴定,双方均有过错,对产生的鉴定费均有承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甘肃龙腾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恒斌劳务费23500元,扣除防水工程费用1172.64元和消防设施安装人工费1075.15元,剩余21252.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恒斌的其它诉讼请求。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案件诉讼费358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周恒斌承担1558元,被告甘肃龙腾餐饮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龙腾公司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消防工程安装人工费进行鉴定,结论为人工费1075.15元,该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以该价格根本无法完成消防工程安装。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劳务费问题发生纠纷,由嘉峪关市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调解,同意消防设施由王荣委托大唐物业公司进行安装,但经协商该公司以消防设施安装为整个工程收尾工序,单独承揽此项工程费时费力,没有工人愿意接手,除非支付高价工费为由不同意前来安装。评估机构未考虑实际情况,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本案因被上诉人违约,不但导致工程无法完工,更进一步导致上诉人因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20000元,上诉人损失严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负责完成消防安装工程或者按照实际所需承担全部费用。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周恒斌答辩称:1、本案原告周恒斌尚未完成消防工程劳务费1075.15元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合法有效。2、龙腾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价格评估结论书》有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3、周恒斌系无法定资质的个人,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4、龙腾公司应当支付周恒斌的劳务费及利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上诉方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一份嘉峪关市公安消防支队镜铁区大队公安行政罚款决定书,证明:消防不合格罚款20000元与周恒斌有直接关系。经质证被上诉方认为与本案无关。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证的事实与二审查证的事实一致,应予以认定。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龙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恒斌剩余的劳务费21252.21元的问题。2011年7月6日龙腾公司与周恒斌双方因劳务费发生纠纷,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调解确认:双方事先算好的龙腾公司应付周恒斌工程劳务款为23500元,扣除防水工程费用1172.64元;消防设施由王荣委托大唐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装修,所用人工费从周恒斌的工程劳务款内扣除。对以上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1、关于上诉人龙腾公司主张本案消防设施所用人工费鉴定结论的确认问题。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消防设施所用人工费1075.15元是嘉峪关法院依法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甘肃世纪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结论。对此鉴定结论龙腾公司一、二审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鉴定结论龙腾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无异议”,本案不存在重新鉴定法定情形。龙腾公司认为消防设施所用人工费1075.15元不足,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关于消防设施所用人工费1075.15元的鉴定结论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由此龙腾公司应当支付周恒斌剩余的劳务费21252.21元。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2、关于是否让周恒斌继续完成消防设施工程的问题。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律禁止无资质条件的人员施工,本案周恒斌不具有消防施工的资质,上诉人请求让周恒斌继续完成消防设施工程的请求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3、关于因消防设施不符合规定被有关部门罚款20000元的问题。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上诉方举证嘉公镜(消)决字[2011]第0006号嘉峪关市公安消防支队镜铁区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嘉峪关市过江龙火锅嘉峪关店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案周恒斌实际未实施消防设施工程,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与本案劳务纠纷无关联。其上诉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甘肃龙腾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一审案件诉讼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由甘肃龙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仿宋_GB2312;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mso-bidi-font-family:”TimesNewRoman”;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mso-bidi-language:AR-SA”>page-break-before:always”/>font-family:仿宋_GB2312”>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审判长李红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代理审判员李雪亮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代理审判员冯稼耘font-family:仿宋_GB2312”>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1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书记员刘晓光font-family:仿宋_GB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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