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彭印章与吕兆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印章,吕兆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遵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彭印章,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吕兆华,遵化市励拓劳动服务队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小静,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原告彭印章与被告吕兆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印章诉称:2011年9月,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处工作,2012年2月22日被告被他人撞伤,原告认为虽然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但被告是否在工作中受伤不能确定,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遵劳仲案字2012-(30)号裁决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该符合法律规定。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吕兆华与被申请人遵化市励拓劳动服务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作为本案的原、被告应为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彭印章作为原告起诉,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印章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彭印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清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侯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