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屯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屯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人,,农民。被告张某,男,现年32岁左右,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贾春芳人民陪审员 李玉红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