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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屯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屯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新马人,,农民。被告张某,男,现年32岁左右,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贾春芳人民陪审员  李玉红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