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上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何月仙与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仙,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978号原告:何月仙。委托代理人:金星。委托代理人:俞慎斌。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正明。委托代理人:金煌婷。原告何月仙为与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星、俞慎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月仙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签订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市场)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1层A-1127号营业房一间,使用面积共4.35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5年,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8000元,两年一付,原告支付了租金69600元、保证金5000元、电费押金500元、综合服务费2027元、灭火器费100元。被告在合同履行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违反合同约定及欺骗原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1年9月18日,被告突然封闭市场大门,声明解除与商户的租赁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房屋租金34800元、保证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租金、保证金、电费押金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交纳费用的事实。3、关于涌金广场消防验收情况的答复一份,证明市场消防不符合要求即开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4、解除营业房屋租赁合同的通告一份,证明被告单方违法解除合同。被告风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涌金时尚服饰城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被告将涌金时尚服饰城1层A-1127号使用面积共4.35平方米的营业房一间出租给原告,用于营业,租赁期限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34800元,第一期租金两年一付,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5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为电费押金500元,综合服务费(包括广告费、治安、保洁等)2027元,铺位灭火器1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5月5日,商城开业后,经营状况较差,双方就市场的经营管理发生矛盾。另已经生效的本院(2011)上民初字第278号等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5月26日,风尚公司通知决定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三个月为经营户免租期,在2010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1日有过处罚的经营户享受二个月的免租期。2011年9月18日,被告向经营户张贴了解除合同通告,次日被告将市场关门停业。本院认为,涉案商铺的租赁合同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1年9月18日,被告在市场张贴解除租赁合同通告并在次日关闭市场大门,原告看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效力异议之诉,租赁合同于2011年9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合同解除之后的租金、保证金,被告应予以归还。同时,被告承诺免租的三个月租金也应予以退还,故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月仙租金33179元、保证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808元,实收397.5元,由原告何月仙负担16.5元,由被告杭州风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