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某阳与孟某某、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阳,孟长海,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李太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8111572。被告:孟长海,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茂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阳与被告孟长海、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阳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长海、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太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阳撤回对被告孟长海、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太阳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