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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某阳与孟某某、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阳,孟长海,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321号原告:李太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8111572。被告:孟长海,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茂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阳与被告孟长海、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阳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长海、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太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阳撤回对被告孟长海、被告中城建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太阳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