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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386号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注册号610100100042603。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男,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中段****注册号610000100108733。法定代表人庄小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赛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以被告纠纷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91.50元,下余591.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允之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