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金某、金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金某,金吉芳,蒋亚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6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69668-5代表人:陈孟中,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清波,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被告(暨法定代理人):金吉芳,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飞宏塑模有限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被告(暨法定代理人):蒋亚波,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被告金某、金吉芳、蒋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金吉芳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陈红凯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