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刚,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上诉人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1)任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弘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尤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