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90号罪犯张健,现在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东丽区看守所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丽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健减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