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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利与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王利,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鸣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于世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玉冰审判员  李连山陪审员  高守国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