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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桂云与杨文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杨文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孙桂云。委托代理人:杨苏、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俊。委托代理人:鞠翔、叶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197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B座14-15楼。负责人:王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梅山路2号。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春龙、许鸣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杨文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宝货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越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云的委托代理人王家彩,被告杨文俊的委托代理人鞠翔、叶洋,被告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仁,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宝货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桂云诉称,2012年元月28日11时28分许,杨文俊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006线自南向北行驶至36KM+200M处(塘西路口),左转弯上塘西水泥路,遇刘爱俊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X006线自北向南行驶,二车相撞,致刘爱俊及皖A×××××号车乘车人徐兴胜、杨翠云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认定,杨文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爱俊承担次要责任,徐兴胜、杨翠云无责任。皖A×××××号车的登记车主是润宝货运公司,向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我是皖A×××××号车车主,向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本起事故造成我的车辆损失有,施救费260元、牵引费790元、维修费40398元,合计41448元。请判决由被告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杨文俊辩称,本案事故事实,请依法判决。润宝货运公司未作答辩。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事实无异议,皖A×××××号车的商业险部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诉讼费不予承担。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的拖车费、施救费、牵引费、看管费不是车辆损失,诉讼费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28日11时28分许,杨文俊驾驶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006线自南向北行驶至36KM+200M处(塘西路口),左转弯上塘西水泥路,遇刘爱俊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X006线自北向南行驶,二车相撞,致刘爱俊及皖A×××××号车乘车人徐兴胜、杨翠云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认定,杨文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爱俊承担次要责任,徐兴胜、杨翠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皖A×××××号车经肥东县安畅交通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施救,孙桂云支付施救、牵引、看管费1050元,皖A×××××号车车辆损失经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及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确认,扣除残值后为40398元。皖A×××××号的实际车主是杨文俊,车挂靠润宝货运公司经营,以润宝货运公司为被保险人,向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皖A×××××号车车主是孙桂云,以孙桂云为被保险人,向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45350元且不计免赔率的车辆损失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有关票据等证据载卷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过错侵害公民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事故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杨文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爱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侵权,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二人的过失大小及对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本院确认杨文俊及刘爱俊分别承担70%及30%责任。润宝货运公司是皖A×××××号车的挂靠单位,应对杨文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是皖A×××××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系皖A×××××号车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人,都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孙桂云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施救、牵引、看管费1050元,车辆损失40398元,计41448元,由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施救、牵引、看管费1050元,车辆损失950元,计2000元;孙桂云的车辆损失39448元,由杨文俊、润宝货运公司赔偿70%为27614元,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对杨文俊、润宝货运公司赔偿的款项,在其承保的皖A×××××号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7614元×(1-15%)=23472元;由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号车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9448元-27614元=1183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J77**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桂云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000元。二、被告杨文俊、被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桂云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7614元。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被告杨文俊、被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的款项,在其在其承保的皖AJ77**号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3472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皖AXY5**号车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桂云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1834元。上述一、二项合计后,被告杨文俊、被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孙桂云41**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赔偿原告孙桂云25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孙桂云118**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银行转帐的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元,原告孙桂云负担125元,被告杨文俊、被告合肥润宝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