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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馆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74)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馆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宋某。被告郜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郜某乙。婚后两人关系较好,共同抚养孩子成长,后来,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次身体多处深受重伤,精神受挫,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郜某乙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郜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十多年来从未产生过矛盾。为了儿子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俩一块曾外出打工多年,互相爱护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2012年3月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点矛盾。由于我们出来不妥导致原告起诉。现我意识到了自己的过程,并愿向原告及家人赔礼道歉,请原告及家人予以谅解。为给我们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农历3月份订立婚约。××××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郜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夫妻感情较好,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随后都能和好如初。2012年4月27日原告蒸馒头时,被告让其搓澡而发生了争执,随后原告回其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后经被告接叫未果。2012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约登记记录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订婚至结婚已有四年多时间,彼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十多年来,尽管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事后均能和好如初,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因故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虽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但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坦诚请求原告谅解,对此,原告应珍惜感情,摒弃前嫌,重归和好,为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给原、被告提供一个和好的机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对被告郜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靳旭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