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汝军与姜正基、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汝军,姜正基,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即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王汝军。被告姜正基。委托代理人胡环环(。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单清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林。系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王汝军与被告姜正基、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凤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汝军和被告姜正基委托代理人胡环环及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给被告姜正基承建的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干人工费,被告姜正基至今尚欠原告人工费9014元未付。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所欠人工费,但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90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姜正基辩称,1、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用工关系。2、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年,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是在2000年有一个建筑工程,是有即墨商业建筑公司施工,与原告无关。姜正基是项目经理,我公司直接与姜正基联系。2、工程款已付清。经审理查明,2001年秋,原告给被告姜正基承建的飞龙木业公司车间工程干砌砖、钢筋、混凝土、挖基等分项工程,该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2011年1月30日,被告姜正基在原告所写的“给姜正基车间工程量结算单”签名,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人工费为26014元。被告姜正基又在该结算单中注明:“已付款项约21000元。因质量问题甲方扣款约5000元。证明人姜正基”。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人工费未果。具状诉来本院。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称工程系即墨商业建筑公司施工,且工程款已付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辩论记录在案,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一份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姜正基承包的车间工程完成一定的工程量,双方已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拖延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从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中,被告姜正基注明已付款项约21000元。而原告接受该结算单,视为原告认可已付款数额为21000元,故其称已付款17000元的主张,无法支持。因此被告姜正基应支付原告人工费5014元。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原告未提交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主张由其支付原告人工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正基辩称原告所诉主体错误,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用工关系,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被告青岛飞龙木业公司称公司工程系即墨商业建筑公司施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姜正基称是商业建筑公司承包青岛飞龙木业公司工程,但未提交其系商业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其与原告结算系职务行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确认被告姜正基在结算单上签名,并确认原告人工费数额。此行为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系分包关系。被告姜正基在结算单中注明:因质量问题甲方扣款约5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因此被告姜正基应支付原告人工费5014元(26014元-21000元)。其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不能成立。因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虽于2001年秋结束,但原被告双方直到2011年1月30日才进行结算,此时至今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故对被告姜正基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建设工程有即墨商业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已付清,因原告亦未提交其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正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汝军建设工程人工费5014元。二、驳回原告王汝军对被告青岛飞龙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正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凤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于紫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