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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亦兵与姚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亦兵,姚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61号原告:刘亦兵,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波,男,博睿法律服务公司职员。被告:姚康,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刘亦兵与被告姚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亦兵委托代理人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康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亦兵诉称,被告借原告550000元,200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09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借款按2分计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29日至2011年12月26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被告姚康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550000元(注:以前借条全部作废),借条落款有被告姚康签名及身份证号。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08年10月29日前还50000元;2008年12月底前还100000元;2009年5月底前归还余款。到期如无法归还,余款按2分计息。被告未按承诺还款期限偿还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书写借条及还款计划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550000元,承诺2009年5月底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承诺到期如无法归还,余款按2分计息,该承诺应视为被告逾期付款每月利息按2分计息,该利息约定高出2009年5月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29日至2011年12月26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姚康偿还原告刘亦兵借款550000元及支付2009年5月29日至2011年12月26日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