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鲁文勤于与青岛市崂山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勤,青岛市崂山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623号申请执行人鲁文勤,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现住青岛市。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继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鲁文勤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753元,执行费2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2年8月6日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五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案款2375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崂民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