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虎家私金寨旗舰店、李洪等与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黄开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金虎家私金寨旗舰店,李洪,张家明,黄开明,方浩,张卫东,金寨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江店(金府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虎家私金寨旗舰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金顾路金府花园。负责人:陈利云,该旗舰店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私企经营者,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明,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私企经营者,住安徽省金寨县。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开明,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梅山第二小学教师,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浩,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东,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六安支行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丽,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寨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玉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卫立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金寨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志、王智勇,被上诉人李洪及被上诉人金虎家私旗舰店、李洪、张家明的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黄开明、方浩及被上诉人黄开明、方浩、张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小丽,原审被告金寨金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立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的开发单位是六安鑫宇置业公司,在涉诉房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开发单位即将房屋交付于黄开明等人用于出租,故对金虎家私旗舰店的损失,开发单位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未将开发单位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显属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