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与赵修本、赵显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赵修本,赵显凯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586号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负责人赵凤春,村支部书记。被告赵修本,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赵显凯,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诉赵修本、赵显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被告赵修本已死亡,无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退还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