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邓一民与余宏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民,余宏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5-2号原告:邓一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委托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宏汲,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余宏汲名下的浙B×××××汽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余宏汲名下的浙B×××××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朱学海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