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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邓一民与余宏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一民,余宏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5-2号原告:邓一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委托代理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宏汲,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余宏汲名下的浙B×××××汽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余宏汲名下的浙B×××××汽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朱学海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