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24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利盈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北京双利盈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475-2号原告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旺。被告北京双利盈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利盈赢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诉讼保全费1895元,合计4605元,由原告唐山永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