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XX昌与马丽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昌,马丽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XX昌。被告马丽娜,个体工商户。本案在审理原告XX昌与被告马丽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家瑞负担。审判员 李洪福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毕双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