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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XX昌与马丽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昌,马丽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XX昌。被告马丽娜,个体工商户。本案在审理原告XX昌与被告马丽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家瑞负担。审判员  李洪福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毕双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