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孙志秋、贺会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孙志秋,贺会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任该社主任。被告孙志秋,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北溪村乡北溪村人,现住。被告贺会芝,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北溪村乡北溪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孙志秋、贺会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于2012年8月6日以双方正协商处理该笔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刘小召人民陪审员 秦振亚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