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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孙志秋、贺会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孙志秋,贺会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任该社主任。被告孙志秋,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北溪村乡北溪村人,现住。被告贺会芝,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北溪村乡北溪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孙志秋、贺会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于2012年8月6日以双方正协商处理该笔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勇审 判 员  刘小召人民陪审员  秦振亚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