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书雷诉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复兴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书雷,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复兴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肖书雷。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67号青年影院东侧。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复兴分店,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赵王宾馆对面。负责人王海峰,该分店仓库保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书雷诉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被告邯郸市丛台区朝阳一篓油酒店复兴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书雷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书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书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肖书雷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