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