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民初字第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淮民初字第083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喻某某,男。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月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前两人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发生吵闹,从2009年10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喻某某庭后辩称,1,我同意离婚;2,两个小孩由我抚养,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月份结婚。1996年2月21日生育男孩喻某甲,2007年10月1日生育女孩喻某乙,现由被告父母抚养。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0年10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喻某某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一子一女现由被告抚养,且其子喻某甲已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两个小孩继续由被告抚养较宜,原告承担相应的小孩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某和被告喻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子一女由被告喻某某抚养,原告余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每人150元计3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限原告余某某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小孩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审 判 员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