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晁岱金、李会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晁岱金;李会勤;李希波;李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晁岱金,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会勤,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希波,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会勤之夫)。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会勤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在晁岱金申请执行李会勤、李希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希波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信用社有股金5000元(帐号:9170801000185000564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希波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信用社的股金5000元(帐号:91708010001850005646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元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