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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J989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均随我生活,2009年腊月份因发生争吵被告离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三子随我生活,长女,二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lO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1年5月生长子郭某甲(已长大成人),1993年5月生二子郭某乙,1998年8月23日生一女郭某丙,2001年11月生三子郭某丁,自三子出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2009年腊月份因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过家,2012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子一女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等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然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超牢固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居无定所,本着有利于子女建康成长的原则,长子已长大成人,其他子女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本案暂不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子郭某乙、郭某丁、长女郭某丙暂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仓审 判 员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庞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