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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红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275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红涛,男,30岁,1981年9月出生于陕西省旬邑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旬邑县郑家镇马坊村,捕前暂住西安市土门**楼*号。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涛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7日下午16时20分许,被告人马红涛冒充“建设雅马哈”摩托车售后服务人员,以免费为被害人李××购买的“雅马哈125”型摩托车进行保养更换机油骗取被害人李××的信任后,在市区西风路均利广场东门以试车为名,将受害人李××的“雅马哈125”型摩托车骗走,并将骗来的摩托车车牌卸下丢弃在上马营接到一地下井道内。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765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指控被告人马红涛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涛被告人马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红涛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红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兵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巴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