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艾某乙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艾某乙;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43号原告艾某乙。委托代理人艾某甲。被告陈某。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5710.5元、营养费4000元、护理费13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伤残费31561元、伤残费鉴定费2050元、交通费4000元、误工费888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151627.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其他费用没有钱可以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20时55分许,被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东中环路路口,右转弯行驶东环路过程摩托车车头在转弯车道内的人行横道上撞到原告,被告弃车逃逸,造成原告当场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原告住院26天,出院证明书医嘱证明住院期间陪护2人。原告主张按其母亲的误工损失计算护理费,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母亲实际误工损失情况,亦未提交其母亲工资标准,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2012年6月2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针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护理期为90日的鉴定结论。出院护理费有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误工天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12年6月25日,共计93天。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情况,亦未能提交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故本院参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原告误工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无责,其损失应由被告方予以赔偿。根据广东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共计136371.5元(详见附表)。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陈某应全部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某乙136371.5元二、驳回原告艾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艾某乙承担168元,被告陈某承担149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序号损失项目认定数额(元)参照标准1医疗费35710.5据医疗票据。2后续治疗费30000依据医嘱证明。3营养费4000酌定4住院期间护理费2600计算公式:50元/天×26天×2人5出院护理费4500计算公式:50元/天×90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计算公式:50元/天×26天7残疾赔偿金31561原告的诉求在法律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8鉴定费2050依据鉴定发票。9交通费0原告无提交票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10误工费4650计算公式:1500元/月÷30天×93天11精神抚慰金20000酌定以上合计136371.5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