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刘永昌、张财、张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刘永昌,张财,张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连山路40号。负责人林树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国彦。被告刘永昌。被告张财。被告张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诉被告刘永昌、张财、张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刘永昌在诉讼过程中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