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77号原告董某某,男,200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定代理人:董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郭某,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郭某抚养费一案,因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建光审 判 员 芦丽群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葛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