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石广善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