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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石广善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