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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初字第01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高新实验中学诉被告宝鸡烽火诺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高新实验中学;宝鸡烽火诺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1235号原告宝鸡市高新实验中学,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晁炳璋,该学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烽火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新村。法定代表人李荣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宝鸡市高新实验中学诉被告宝鸡烽火诺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宝鸡烽火诺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宝鸡市渭滨区并且双方也未签订租赁合同,亦未实际履行租赁合同关系,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由于本案标的物在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32号院内,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宝鸡烽火诺信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晁靖雲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