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建权与钟伟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权,钟伟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权,农民。被执行人钟伟敖,干部。本院在执行张建权与钟伟敖(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建权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钟伟敖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45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581.5元,执行费7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