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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曹金军与杨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军,杨文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2143号原告曹金军。被告杨文美。原告曹金军诉被告杨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曹金军诉称:2007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0年归还10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杨文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012)杭萧商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文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曹金军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文美负担。此款曹金军同意杨文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