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钱爱军与谈水祥、吴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谈水祥;钱爱军;吴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水祥。委托代理人:党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爱军。委托代理人:郁加慧。原审被告:吴玉英。上诉人谈水祥因与被上诉人钱爱军、原审被告吴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26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谈水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谈水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谈水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47元,减半收取3223.5元,由上诉人谈水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金孝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