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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宋某。本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的(2009)莱阳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宋琦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的抚养费16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银行存款16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