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邱永红与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红,唐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邱永红。被告唐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永红诉被告唐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永红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永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邱永红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钱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