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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晓羊与桂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羊,桂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晓羊,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玲,系原告女儿。被告:桂明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羊诉被告桂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羊以被告桂明奎已将欠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羊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