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晓羊与桂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羊,桂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晓羊,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玲,系原告女儿。被告:桂明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羊诉被告桂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羊以被告桂明奎已将欠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羊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东(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