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95号原告种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中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