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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95号原告种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种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中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