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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单芸与傅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芸;傅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4258号 原告单芸。 委托代理人单俭。 被告傅月华。 委托代理人傅吾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芸诉被告傅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单芸负担。 审判员  周全林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