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单芸与傅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芸;傅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杭萧民初字第4258号 原告单芸。 委托代理人单俭。 被告傅月华。 委托代理人傅吾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芸诉被告傅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单芸负担。 审判员 周全林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