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闫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817号。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伟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号时代大酒店***室。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董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伟强偿还借款本金1433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伟强在西安市XXXXXXXXXXX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伟强名下位于西安市XXXXXXXXXXXXXXX房产一套,房屋权属证号为:XXXXXXXX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二0一二年八月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八月五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