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67号原告:方某,女,1968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某,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我们对财产也一直未能分割。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对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同意分割,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方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联邦椅1套、方桌1张,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付给原告方某财产差价款5000元,于2012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原、被告位于村前东一级地2.4亩,原告方某分得1.6亩,被告刘某分得0.8亩,位于村落药河三级地3亩,原告方某分得2亩,被告刘某分得1亩。三、原、被告现在一级地所种植的芋头3.2亩归原告方某收获及所有。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欠化肥款及耕地款1600元,原、被告各负担800元。以上二、三、四项均于2012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原、被告各负担860元,于2012年8月17日前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