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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舒守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全,舒守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全,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舒守庭,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本院在执行王德全申请执行舒守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433.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和县人民法院(2010)和民一初字第0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俊审判员 杨守华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汤 俊